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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

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

(一)《曹魏律》

《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

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

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

《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

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

(一)“八议”入律

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三)重罪十条

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北齐律》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行为)。

(四)准五服制罪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我国古代亲属关系按服制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三、刑罚制度改革与司法

(一)刑罚改革

这一时期刑罚制度作出了进一步改革,主要表现为:(1)规定了流刑,把流刑作为代替死刑的一种宽宥措施。北周时规定流刑分为五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2)废除宫刑;(3)规定了鞭刑与杖刑;(4)规定死刑为绞刑与斩刑两种。

(二)司法制度

1.设置大理寺

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作为中央一级的审判机构。

2.尚书台“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

这一时期,尚书台的地位进一步提高,成为外朝机构,其中的“三公曹”、“两千石曹”职掌司法行政,后来,这两个机构在隋唐时期演变为刑部,刑部尚书职掌审判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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