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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论述】 1.政策与法律法规有什麽不同? 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别是:(1)制定主体不同;(2)制定程序不同;(3)实施手段不同;(4)内容繁简不同;(5)表达方式不同。 2.二为方向的提出有什么

【第一篇:论述】

1.政策与法律法规有什麽不同?   

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区别是:(1)制定主体不同;(2)制定程序不同;(3)实施手段不同;(4)内容繁简不同;(5)表达方式不同。   

2.“二为”方向的提出有什么重大意义?   “

二为”方向 是在党的十一 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提出的。它的提出既是马列主义文艺理论、毛泽东文艺思想的重要继承,又是马列主义文艺理论、毛泽东文艺思想的重大发展。  

第一,“二为”方向的提出,实现了两个重大调整,极大地拓宽了文艺创作的领域和空间,为文艺事业的繁荣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1)在新时期,以工农兵为主体的全体人民都是我们文艺的服务对象和工作对象,他们的生活和劳动都可以成为文艺反映的社会生活内容,这就极大地拓宽了文艺反映社会生活的领域和空间,为社会主义文艺的发展繁荣开辟了广阔的道路;2)新时期不再使用“文艺为政治服务”的口号,也是一个大的突破。“二为”方向指出了文艺工作的总任务 和根本目的,它包括了为政治服务,但比孤立地提为政治服务更全面、更科学、更符合文艺规律。这个调整使作家、艺术家摆脱了只能写“阶级斗争”“路线斗争”的束缚,把无限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内容纳入自己的艺术视野,最大限度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   

第二,“二为”方向的提出解决了我国文艺发展中的两个基本题。从建国后文学艺术发展的实践来看,要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有两个基本问题必须解决好:一是发展的方向必须明确;二是发展的领域必须广阔。社会主义文艺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作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既反映它的经济基础,又服务于它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它的特殊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它必须有明确的服务方向。背离这个方向,社会主义文艺就无法发展,或者干脆就不能叫社会主义文艺。但是,无论什么时代的文学艺术创造,都是一种独创性、自主性很强的“高复杂劳动”。任何一个社会要发展文学艺术生产,就必须高度重视作家、艺术家的自主性和独创性,给他们开辟一个进行文学艺术创造的广阔天地。文学的上层建筑属性决定了它必须方向明确;文艺创作的特殊规律又决定了它必须天地广阔。而“二为”方向的提出正是恰到好处地解决了这两个基本问题。它一方面明确地规定了我们文艺的性质和服务方向,另一方面又符合文艺发展的特殊规律,为文艺的发展提供了无限广阔的天地。认真贯彻“二为”方向,在工作实践中既可以避免“左”的错误,也可以防止右的错误。如果只讲文艺方向正确,不讲文艺创造的天地广阔(像文革期间那样)就会犯“左”的错误。反之,如果只讲文艺创造的天地广阔,不讲文艺创作的方向正确(像资产阶级自由化泛滥那段时间那样),就会犯右的错误 。而“二为”方向,既为文艺发展繁荣指出了正确的方向,又为文艺的发展繁荣开辟了广阔的天地。认真坚持“二为”方向,既可以避免“左”的错误,又可以防止右的错误,使文艺沿着正确的方向,在无限广阔的空间里健康发展,走向新的繁荣。   

3.怎样理解‘双百’方针的基本精神?   

“双百”方针 是一个内涵丰富、思想深广的基本方针。其基本精神包括:   

(1)“双百”方针的基点是“放”,不是“收”。毛泽东同志讲:“‘放’还是‘收’?这是个方针问题。”放,就是放手让大家讲意见;收,就是不让人家讲不同意见。采取‘放’的方针是执政党自信的表现,它有利于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科学文化的发展。   

(2)“双百”方针的基础是“百家”,多家,不是“一家” 。百家争鸣讲的是‘百家’,百花齐放讲的是‘百花’。学习“双百”方针,要特别注意这两个“百”字。是百花齐放,不是一花独放。是百家争鸣,不是一家自鸣。“双百”方针的一个重要思想内容就是:既承认矛盾的普遍性,又承认万事万物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客观世界本身就是无限丰富多样的,抹杀事物的多样性和丰富性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承认事物的多样性 和丰富性才符合客观规律。   

(3)“双百“方针的方法是民主,不是压制。“双百”方针提倡的,不是采用压制的方法,而是采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艺术和科学中的是非问题。学术上实行民主讨论,艺术上实行自由竞争,这是“双百”方针的核心内容。   

(4)“双百”方针的目的是发展真理,不是调和矛盾。在艺术和科学领域里实行“双百”方针的目的,是通过民主讨论,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发展正确的先进的东西,纠正错误的落后的东西,用真善美克服假恶丑,以求得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和不断繁荣。所以全面地贯彻“双百”方针,就要正确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是要分清是非,发展真理,而不是调和矛盾,混淆是非。   

(5)“双百”方针的前提是遵守宪法,不是背离宪法。“双百方针,从字面上讲,是没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可以利用它,资产阶级也可以利用它。但是我们讲的“双百”方针是有政治前提的。这个政治前提就是宪法总纲第一条规定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党的“双百”方针,就是以遵守宪法总纲为基本前提的,背离了这个前提,也就是背离了党的“双百”方针。   

4.精神生产有哪些主要特点?   

从事精神生产的劳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它有三个特点:   

(1)精神生产劳动的独创性。   

精神生产不同于物质生产,只能创造,不能重复。“独创性”是精神生产最本质的特点。所谓“独创性”是指精神生产所创造的产品,是前人没有的,与众不同的、首次出现的。如哥白尼的“日心说”、达尔文的“进化论”等,他们虽然吸收了许多前人的劳动成果,,但更多的是发现了前人没有的新东西。创造性劳动在精神生产中,是普遍的、经常的、大量的;而在物质生产中,重复性劳动则是普遍的、经常的、大量的。在物质生产中,虽然也需要创造性劳动,尤其是在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设备的更新时,需要花费很多创造性劳动,但在更多的时候是进行重复性劳动。物质生产投入批量生产后,可以几十万、几百万地重复生产。而每一项精神产品,都应该是独具特色的、不相雷同的。尤其是文艺作品,每一部电影、每一台戏、每一篇小说、每一首诗、每一幅画、每一支歌、都应该有独创性,才有它存在的价值。   

(2)精神生产劳动的高复杂性。   

正因为精神生产是独创性劳动,所以它又是高复杂劳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按照劳动的难易程度,把人类劳动分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所谓简单劳动是没有任何专长、不需要任何专门训练就能够从事的劳动。所谓复杂劳动是指需要经过专门培养和训练的,具有较多的业务专长的劳动。而精神生产劳动,不是简单劳动,也不是一般的复杂劳动,而是劳动难度更大、复杂程度更高、劳动量投入更多的“高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繁重程度常常可以达到呕心沥血、废寝忘食的程度。曹雪芹的《红楼梦》“字字看来都是血,十年辛苦不寻常”,耗尽毕生精力才写了八十回。歌德的传世之作《浮士德》是他呕心沥血花了60年之久写成的。艺术表演“台上三秒钟,台下十年功”,其劳动的繁重程度是难以比拟的。精神产品的“独创性”决定了它的高复杂性。   

(3)精神生产劳动的自主性。   

精神生产是以个体的自主劳动为基础,它应该比物质生产者有更大的自主性。  

所谓自主性,包括两种含义:   

一种是精神生产者应该有更大的主动性。艺术家如果没有强烈的创作欲望,就无法进行艺术生产;科学家如果没有对科学事业执着的追求,也无法进行科学技术的创造发明。奴隶主可以采用暴力手段迫使奴隶们进行物质生产劳动,为他们创造大量的物质财富,但无法用高压的手段迫使奴隶们进行精神生产。因为精神生产者如果没有生产的主动性,也就不可能进行任何精神生产。用强制的暴力手段可以迫使劳动者进行重复性劳动,但很难迫使他们进行卓有成效的创造性劳动。精神生产者有了劳动的主动性,才能发挥创造性。   

二是精神生产者应该有更大的自主权。精神生产是自主性劳动,不是被动性劳动。在精神生产中生产者个人应该处于主导地位,生产者对生产过程如何进行应该有充分的决定权,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精神生产者的聪明才智。特别是对艺术生产,过多的行政命令和干预,人为地制造许多清规戒律,对文艺创造是有害的。   

总之,艺术生产是一种独创性、自主性很强的高复杂劳动,必须充分尊重劳动者的自主性,使劳动者有更大的主动性和自主权。没有主动性和自主权,就没有积极性,就无法进行艺术生产。所以必须认真保护创作自由。这就是艺术生产的特点和艺术生产的规律。尊重艺术规律、保护创作自由,就能调动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劳动积极性,使社会主义文艺走向繁荣。忽视艺术规律,破坏创作自由,就会挫伤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使英雄无用武之地,把艺术逼进无法发展的死胡同。   

5.怎样理解保护创作自由的政策?   

创作自由是党和国家赋予我国每一个公民、每一个作家、艺术家的神圣权利。保护创作自由已经写入我国宪法(见《宪法》第四十七条),也是我党的一项重要的方针政策。理解这条方针政策,要把握两点:  

(1)创作自由的天地是广阔的。   

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文艺政策,都给文艺工作者进行文艺创作开辟了非常广阔的天地,提供了施展全部才华的充分自由。这种创作自由,除了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之外,几乎没有别的限制性的要求。“不允许毒害人民,污染社会和反社会主义的东西泛滥”。除此之外,对所有的文艺作品都采取了包容态度和鼓励政策。应该说,在我们的文艺中,受法律和政策限制的面是很小的,而放开的面是无限广阔的。任何一个稍有良知的、不带偏见的文艺工作者都会认识到:我们文艺创作的领域是海阔天空的,创作自由的权利是实实在在的。   

(2)创作自由的前提是明确的。   

无庸讳言,我们说的创作自由是有前提的,是指在坚持“二为”方向的前提下,文艺工作者拥有充分的自由。有人会说,既然讲创作自由为什么还要加上坚持“二为”方向这个前提呢?加上这个前提是不是符合《宪法》规定的“创作自由”的精神呢?   

我们说符合。《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说,行使《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文学艺术创作自由)是有前提的,这个前提就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坚持“二为”方向,我们的文艺才会对人民有益,对社会主义有利。背离“二为”方向,让那些“毒害人民、污染社会和反社会主义的东西泛滥”,就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我们讲的创作自由,是必须以坚持“二为”方向为前提的。坚持这个前提是符合《宪法》的精神的,背离这个前提是不符合《宪法》的精神的。有人总以为,加上“二为”方向这个前提,会限制创作自由。其实这是一种很大的误解。“二为”方向是我党根本的文艺方针,它只规定了我们文艺的性质和方向,并没有限制我们文艺发展的领域和空间,也没有限制文艺工作者的创作自由。   

6.为什么允许文化产品进入市场流通,但又不能把它完全商品化?   

文化产品之所以可以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其原因有三:   

第一,文化产品生产是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文化产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对于多数文化产品的生产者来说,他们生产的文化产品主要不是供生产者自己消费的(少数自娱性的文艺产品除外)。这种生产不是自给性生产,而是用来交换的商品性生产。   

第二,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提条件依然存在。从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条件来讲,文化产品的交换流通也是必须的。马克思讲,社会分工和私有制是产生商品交换的两个前提条件。有了社会分工就会有商品交换。所有制不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的生产者,他们被此之间也需要商品交换。古代社会是这样,现代社会更是这样。文化产品的生产者,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才能使自己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消耗得到补偿,并从社会中取得自己生存需要的生活资料、取得再生产需要的生产资料,使文化产品的再生产过程不断的延续下去,这样才能使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不断地得到满足。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品也必须以商品形式与其他劳动产品进行交换。   

第三,文化产品也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从商品的本质讲,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文化产品也有价值与使用价值: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他能够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求——追求知识的需求、接受教育的需求、审美需求、娱乐需求。文化产品的价值也等于生产某种文化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数文化产品也是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体,也可以作为商品进行流通。   

为什么不能把文化产品完全商品化?不能把文化产品完全商品化,其原因有二:   

第一、文化产品是精神产品,它有精神内涵。精神产品不同于物质产品。物质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物质属性,它能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产品的使用价值在于它的精神属性,它能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物质产品进入市场,可以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去流通,而许多精神产品,只能作为特殊的商品进入市场流通,但不能完全商品化。因为文化产品有精神内涵,它进入人们的精神生活以后,可以引发不同的效果:良性的文化产品可以导致积极的、正面的社会效益;不良的文化产品可以导致消极的、负面的社会效益。把文化产品完全商品化,不利于良性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却给不良文化产品的泛滥以可乘之机,最终影响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   

第二、大部分文化产品还有意识形态属性。文学艺术等是意识形态,属上层建筑。社会经济基础对其有决定性影响,它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文学艺术,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与发展。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文学艺术,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出“二为”方针就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的文学艺术,促进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和发展,促进人民幸福,社会进步。为了更好地贯彻“二为”方针,就不能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把“利润法则”作为文艺生产的最高法则,就会极大地腐蚀文艺队伍,严重阻碍文艺生产的健康发展,最终背离“二为”方向,走到邪路上去。所以,我们文学艺术的意识形态属性,决定了不能把文艺产品完全商品化。   

7.为什么对物质产品不讲社会效益、对精神产品必须讲社会效益?   

物质产品和生产服务只有商品属性,主要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文化产品则不同。它主要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有重要影响。因而,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它的效益主要表现在社会效益上。正如邓小平所说:“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必须看到,精神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发展文化产业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避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是一种公共渠道、公共产品、公共阵地,一个文化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它的扩散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在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妨害别人的利益;在注重小团体利益的时候,也要注意社会的公众利益。所以必须要讲究社会效益。按照我们党和国家的正规说法,也就是要注意文化的导向问题、舆论的导向问题,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不能传播落后的文化,更不能 搞腐朽的文化,而是传播、生产先进的文化,抵制腐朽的文化,这是由它的产品的性质决定。   

8.为什么对物质产品不特别提出要讲社会效益、对精神产品必须讲社会效益?   

物质产品和生产服务只有商品属性,主要是满足人们衣食住行等物质生活的需要。精神文化产品则不同。它主要是满足人们精神生活的需要,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有重要影响。因而,除了具有商品属性外,它的效益主要表现在社会效益上。正如邓小平所说:“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必须看到,精神产品具有不同于一般的物质产品的特殊属性,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具有重要影响,因而发展文化产业必须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避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因为它是一种公共渠道、公共产品、公共阵地,一个文化产品一旦生产出来,它的扩散是不受地域限制的。在满足自身利益需要的时候,不能妨害别人的利益;在注重小团体利益的时候,也要注意社会的公众利益。所以必须要讲究社会效益。按照我们党和国家的正规说法,也就是要注意文化的导向问题、舆论的导向问题,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不能传播落后的文化,更不能搞腐朽的文化,而是传播、生产先进的文化,抵制腐朽的文化,这是由它的产品的性质决定地受到了一些质疑。   

9.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刑事法律责任。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2)行政法律责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停止营业等。单用或并用。   

3)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10.文化政策的目标是什么?   

1)总体目标上,将文化政策作为实现国家或地区社会整体发展目标的组成部分。   

2)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国家文化利益。   

3)尊重、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各项文化权利。  

4)保护和开发文化遗产和民间艺术。   

5)以国家直接干预或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的方式,保障和促进艺术创新。   

6)保护和扶持本国的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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